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臧玉柱与王金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玉柱,王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臧玉柱,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金昌,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玉柱与被执行人王金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臧玉柱收到法院依法划拨的王金昌银行款人民币210138.00元后,表示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四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