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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王志明犯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字第663号罪犯王志明,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以(2013)承市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判主刑起于2012年3月30日,2013年5月15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记功奖励1次、狱部表扬奖励3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假意第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明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