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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某甲、黄某甲、陈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黄某甲,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刑初2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粗海,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妹妹、胡伟宏,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志冰,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湘,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胡伟宏,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韩志冰,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2013年4月,在被告人黄某甲的介绍下,同案犯林某乙授意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同案犯沈某某(已起诉)向广东网络服务商租用赌博平台,建立时时彩赌博网站并发展代理、会员,接受不特定人投注。赌博网站名称、网址等随情势变化而不断变更,先后使用“银河”、“易胜”、“顺泰”等为时时彩赌博网站命名。被告人林某甲自2013年5月1日起,每月根据同案犯林某乙的指示,向同案犯沈某某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000元、30000元不等的赌博平台租金;起初同案犯沈某某有从中抽成2000元后,将款项汇给广东的网络赌博平台服务商。与此同时,被告人林某甲为同案犯林某乙维护时时彩网站、协助查看网站平台输赢情况,并根据同案犯林某乙的指示,跟踪、查看陈某乙、吴某某、郑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赌博输赢情况;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向陈某乙收支赌资737514元、向吴某某收支赌资3389765元、向郑某甲收支赌资2214530元。被告人林某甲还向被告人黄某甲、同案犯沈某某收支黄、沈二人代同案犯林某乙向下线收支的赌资,后与同案犯林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赌资流转,其中与被告人黄某甲赌资往来1321072元、与同案犯沈某某赌资往来6124333元。另查明,2014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同案犯郑某乙(已起诉)介绍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向时时彩赌博网站投注,赌资累计7013000元。被告人林某甲还代同案犯林某乙收取六合彩的赌资,其中收取罗某某时时彩、六合彩赌资共计6266235元,收取许某甲时时彩、六合彩赌资共计7305575元。2014年7月29日,莆田市公安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天妃温泉大酒店306房间抓获正在电脑上查看时时彩赌博网站情况的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同案犯林某乙、沈某某等人,并扣押其所使用的手机、银行卡和电脑、账单等物品;其中“顺泰”时时彩网页信息显示该赌博网站有管理员5人、分公司2家、股东2人、总代理13人,代理44人,会员261人。尔后,同案犯沈某某带民警到其租住的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A1117室找到用于时时彩赌博网站后台维护的联想牌电脑。经统计,2014年7月22日至同月29日间,“顺泰”时时彩赌博网站赌资数额累计193137834元。二、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2013年5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受同案犯林某乙雇用维护时时彩赌博网站平台、及时汇报赌博输赢情况;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因在山上赌场放高利贷无暇维护时时彩赌场网站平台,便介绍同案犯沈某某协助同案犯林某乙维护该网站平台。在时时彩赌博网站运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为同案犯林某乙向下线陈某乙、许某甲、吴某某等人收取、支付赌资;同案犯林某乙使用高某某、被告人林某甲的银行账户与被告人黄某甲进行结算,赌资往来累计人民币3231642元。被告人黄某甲因在山上开设赌场被判刑,2015年7月29日前罪刑满释放时又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三、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从同案犯林某乙处获取时时彩账户信息,通过同案犯郑某乙介绍,将该时时彩账户提供给同案人黄某乙等人进行时时彩投注并从中抽取水费,累计投注金额7013000元。同案犯林某乙承诺给予被告人陈某甲投注金额的2.9%作为水费;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郑某乙另行约定返回下线的抽成比例。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银行账户,与同案人郑某乙的赌资往来累计2063314元。被告人陈某甲因发现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于2014年8月12日到莆田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陈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供述稳定,悔罪表现明显,是在林某乙授意下从事赌博活动,系从犯,且本身患有高危疾病,不适宜关押,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2013年4月,在被告人黄某甲的介绍下,同案人林某乙授意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同案人沈某某(已起诉)以每月三万元的费用向域外网络服务商租用网络赌博平台,建立赌博网站并通过该赌博网站发展下线会员,在该网站上进行投注赌博。赌博网站名称、域名等随情势变化而不断变更,先后使用“银河”、“易胜”、“顺泰”等为赌博网站命名,赌博网站中包含重庆时时彩、广州快乐十分、北京赛车等赌博项目。2013年5月1日起,被告人林某甲根据林某乙的指示,每月向沈某某支付3.2万元、3万元不等的赌博平台租金;起初同案人沈某某有从中抽成2000元后将租金汇给网络赌博平台服务商。与此同时,被告人林某甲还为同案犯林某乙查看网站平台输赢情况,并根据同案犯林某乙的指示,跟踪、查看陈某乙、吴某某、郑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赌博输赢情况;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结算帮助,向陈某乙收支赌资737514元、向吴某某收支赌资3389765元、向郑某甲收支赌资2214530元。被告人林某甲还向被告人黄某甲、同案犯沈某某收支该二人代同案犯林某乙向下线收支的赌资,后与同案犯林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赌资流转,其中与被告人黄某甲赌资往来1321072元、与同案犯沈某某赌资往来6124333元。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甲还代同案犯林某乙收取六合彩的赌资,其中收取罗某某时时彩、六合彩赌资共计6266235元,收取许某甲时时彩、六合彩赌资共计7305575元。2014年7月29日,莆田市公安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天妃温泉大酒店306房间抓获正在电脑上查看时时彩赌博网站情况的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同案人林某乙、沈某某等人,并扣押其所使用的手机、银行卡和电脑、账单等物品;其中“顺泰”赌博网页信息显示该赌博网站有管理员5人、分公司2家、股东2人、总代理13人,代理44人,会员261人。尔后,同案人沈某某带民警到其租住的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A1117室找到用于赌博网站后台维护的联想牌电脑。经统计,2014年7月22日至同月29日间,“顺泰”赌博网站赌资数额累计193137834元。2015年6月12日莆田市公安局发函莆田市第一医院对被告人林某甲进行体检,2015年6月30日莆田市第一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被告人林某甲高血压Ⅲ级(Ⅱ期)。2016年1月15日,本院委托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甲进行审前调查评估,2016年2月29日该局出具建议不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评估意见。二、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2013年6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受同案犯林某乙雇用维护时时彩赌博网站平台、及时汇报赌博输赢情况;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为该网站提供赌资结算帮助,为同案人林某乙向下线陈某乙、许某甲、吴某某等人收取、支付赌资;同案人林某乙使用高某某、被告人林某甲的银行账户与被告人黄某甲进行结算,赌资往来累计3231642元。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因在其他赌场放高利贷无暇维护时时彩赌场网站平台,之后便由同案人沈某某维护该网站平台。三、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从同案人林某乙处获取赌博网络账户信息,在同案人郑某乙的介绍下,将该账户提供给同案人黄某乙等人向林某乙的赌博网站投注并从中抽取水费,累计投注金额7013000元。同案人林某乙承诺给予被告人陈某甲投注金额的2.9%作为水费。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银行账户与同案人郑某乙的赌资往来累计2063314元。2015年3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银行账户内赌资15万元。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莆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2月15日,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出具了被告人陈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陈某甲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2.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莆田市第一医院疾病证明书、体检报告等,证明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体状况,高血压Ⅲ级(Ⅱ期)。3.赌资数额统计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1)林某甲尾号为2701、7642银行卡及妻子郑某丙1118建行卡与吴某某、郑某甲、沈某某、陈某乙、许某乙、黄某甲、罗某某、许某甲、陈某甲、高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赌资往来情况。⑵黄某甲、沈某某代林某乙收取支付赌资情况。(3)陈某甲尾号3919银行卡与郑某乙使用的尾号0000银行卡以及户名为郑淑云尾号3039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及陈某甲尾号3919的信用卡向沈某某5858银行卡汇款记录。(4)2015年3月30日公安机关从涉案银行账户扣押赌资15万元。4.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4)802号《检验报告》、数据光盘,对林某甲的两部iPhone5S手机进行数据还原,证明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沈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人关于赌博活动的内容,涉及银行账户、网址、安全码、账号、密码以及会员、下注、水费、实收以及赌资结算等。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4)715号《检验报告》,对林某乙、沈某某的手机数据恢复报告,证明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陈某甲与同案人林某乙、沈某某关于赌博网站投注、输赢情况,赌资结算往来的情况。6.从同案人林某乙处提取陈某甲发给他的彩信内容,并由陈某甲书写的账单彩信照片、短信往来,证明林某乙与郑某乙等人的结算情况,其中下注金额为7013000元及陈某甲的催款情况。7.证人郑某丙、高某某的证言,证明证实尾号1118的农行卡一直由林某甲使用;尾号2232、9433的建行卡由林某乙使用的事实。8.证人郑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向林某甲申请“银河”时时彩网络投注赌博,林某甲给其一个账号,额度5000元,账号名及密码均告知,输完必须现金结账,都是用尾号0576的建行卡、尾号4413的建行卡向林某甲建行账户2701、沈某某建行账户5858、以及林某甲提供的郑某丙农行卡1118上转账。也有拿现金给一个叫“亚胖”的人,“亚胖”每次开红色小轿车,共计70余万元的事实并辨认了林某甲;“亚胖”即为被告人沈某某。9.证人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至7月间用手机向林某甲投注,钱款会汇到林某甲老婆郑某丙1118的账户的事实。1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下半年时在一家茶馆通过电力伟(林某乙)介绍从粗海那里开了一个账户进行赌博,一直到2014年7月29日电力伟和粗海被抓,电力伟有交代六合彩和时时彩输赢情况跟粗海结账,其使用建行尾号9806、4531的银行卡与林某甲进行赌资往来,经核对银行交易明细,2013-1-26至4-28的往来记录是与电力伟的借贷,其他都是时时彩和六合彩赌博往来记录。11.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陈某乙是从事时时彩网络赌博代理,2014年12月左右提供一个时时彩会员账户给其使用,网址记得,账户记不清了,约定利用他的时时彩账户进行赌博,押赢了按照赢利20%给其抽成,赌输了由陈某乙承担,用陈某乙提供的时时彩账户进行赌博大约有3天,投注金额累计500多万元,赢利了12万元,分成2.5万元;陈某乙按照投注金额的2%进行抽成,一共抽成10万元的事实。12.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供认其叫沈某某帮忙租用赌博网站并设置好功能后使用,其有提供时时彩账户给陈某甲,投注总额2.85%或2.9%返利的事实。13.同案人沈某某的供述,供认林某乙向广东网络服务商申请时时彩赌博平台,服务商提供域名和账户信息。登录以后进行默认设置,根据服务商提供的网站模板进行默认设置时时彩网站。网站的名称是根据林某乙同意后由其进行更改设置,服务器平台的月租金3万元,是由林某甲汇往广东服务商提供的银行账户。时时彩网址根据服务商网页公告提醒自动变更,服务商对平台和网址变动,不会影响其时时彩网站后台股东、会员、代理等数据。2013年11月经过黄某甲介绍认识林某乙后就帮忙维护系统。陈某甲向林某乙投注的赌资,通过其账户转给林某乙指定的账户四次,分别是19万元、15万、50万、50万。其中19万、15万是按照陈某甲短信直接全额转给林某甲,有一次50万是根据陈某甲短信直接转给高某某,另外一次50万按照陈某甲短信直接转给黄某甲。陈某乙于2014年1月向其拿了时时彩网络赌博的代理账户,他可以自己自由授权发展下线投注会员。许某甲是林某乙的朋友,在林某乙时时彩后台中有一个账户叫“仁”,就是许某甲的时时彩代理账户。14.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供认向粗海拿一个时时彩账户进行赌博,尔后根据输赢情况进行银行结账,2014年12月,袁某某到其家中看时时彩,说可以帮他投注,不过股份要分一些给他。于是答应袁某某,如果能盈利,分红50%给他的事实。15.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供认向林某甲申请银河时时彩网站,林某甲给其会员账户,名字记不清了,额度输完就要把钱结清,有直接拿现金给林某甲,也有通过其银行账户转给林某甲,拿的现金累计有5万元,其他都是尾号165的建行账户往来的事实。1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供认2013年5月左右,林某乙在黄某甲的介绍下,向沈某某租用网络赌博平台,沈某某把赌博的种类和输赢的倍率都是设置好的,租金是林某乙支付,刚开始每月租金3.2万元,大约四个月之后变更为3万元。由其每月转账到沈某某妻子的银行账户内。林某乙拿到时时彩的总盘,可以分盘出去给别人赌。后台刚开始是黄某甲操作,并把每一天的输赢情况向林某乙汇报,待结账时黄某甲就把网站后台每个人投注输赢情况抄出来交给林某乙,林某乙就会安排其跟投注的代理和会员进行赌资结算。另外黄某甲也有根据林某乙的安排,代林某乙向代理和会员收取支付赌资。后来后台由沈某某操作,需要时找沈某某拿账号和密码。时时彩网站名称随时变更,有使用“易胜”、“顺泰”、“顺天”、“银河”等。沈某某根据林某乙的授意给其一个账号和密码,这个账号密码登录后,可以看到其名下彩盘的输赢情况。陈某乙、吴某某、郑某甲都是直接跟林某乙联系要一个分盘,之后自己再用分盘与他人对赌。其用2701、7642银行卡和郑某丙1118农行卡为林某乙收取、支付赌资。陈某乙、吴某某、郑某甲、许某甲、罗某某、陈某甲、沈某某、黄某甲这些人跟其的资金往来,都是按照林某乙的交代进行赌资往来。最终赌资会转汇给林某乙指定的戴某某、高某某的银行卡内。林某乙从事时时彩坐庄时,如果输钱,其会告诉林某乙输的数额,林某乙会用戴某某或高某某的银行卡把需要支付赌资汇到其银行卡,再由其支付给赢钱的客户。如果林某乙结账时赢钱了,其有时直接拿现金给林某乙,有时转账到林某乙指定的戴某某或高某某的银行卡,并对银行明细进行辨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1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为尾号9696、尾号0594,林某乙是其妹妹的男友,平时称呼其为“城城”。2013年6月至2013年底,帮助林某乙看时时彩网站后台输赢情况并向林某乙汇报赌博输赢情况;后来其到杨群华开设的赌场去放高利贷,林某乙就让沈某某看时时彩赌博后台的输赢情况。尾号3213的建行卡是其用来帮林某乙代收赌资,其中有一个叫许某甲银行往来都是林某乙交代收的赌资。建行尾号3213和0333的交易明细中跟林某甲、陈某乙、黄某丙的银行往来都是林某乙叫其代收的时时彩、六合彩赌资。另外跟沈某某5858卡号2014年1月17日50万元也是林某乙叫代收的赌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1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其介绍郑某乙向林某乙申请时时彩账户,郑某乙将账户给“高脚宇”投注,2014年年初,郑某乙说“高脚宇”投注赢了330余万,“电力伟”给了130万元,剩余的200万一直欠着。因为是其介绍郑某乙向“电力伟”押注,有帮助郑某乙、“高脚宇”向“电力伟”讨债责任。作为介绍人,负责代林某乙向郑某乙收取投注赌资;郑某乙赢钱的话负责找林某乙要钱。郑某乙与林某乙的赌资往来有通过其账户流转,林某乙也有拿现金给其。并对图片账单作了解释:第1-2行“下:7013000:+3242570+水203377=总+3445947元”意思是郑某乙的投注人员在林某乙的赌博网站上一共投注7013000元,最后结账赢利3242570元加上水费203377元,最终得出林某乙应当转账的金额为3445947元。第3行“东东转38900元”为林某乙叫沈某某转账给其。“原欠伟:100000元”是其原来欠林某乙的赌资。“顺天门口收现金170000”是林某乙在顺天门口支付现金。“收毛里过帐:200000元”是“高脚宇”的一个朋友“毛里”在林某乙的赌场输了200000元,经过林某乙和“高脚宇”协商同意后过账。“勇输:563860元”,是其自己向林某乙投注时时彩赌博,输了的钱,因为林某乙赖账,就把这笔钱在林某乙应该支付给郑某乙的3445947元里顶掉,到时自己给郑某乙钱。“今天收毛里过账:350000元:是结账那天毛里又输给林某乙,高脚宇跟林某乙协商后过账。第9行“收伟合计1422760元”就是以上各项累计数额,“结还少:2023187元”就是最后林某乙还欠郑某乙一方的钱款数额。后来林某乙和高脚宇协商按照2000000元结账。最后一张的落款时间是“2014年6月2日结”,是指当天把结账情况告知林某乙以后,其和郑某乙就不插手这一笔赌资纠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帮助同案人林某乙租赁网络赌博平台,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组织赌博活动,为其提供技术帮助和赌资结算,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他人到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抽取渔利并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结算,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陈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均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交罚金,且身患疾病不宜关押,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交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能投案自首并预交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介绍他人参与赌博并提供赌资结算帮助,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林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甲为赌博网络平台的租赁、赌博网络的建立和赌博活动的跟踪提供积极帮助,并提供银行账户流转赌资达人民币27359024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被告人林某甲的作用和地位相对小于被告人林某乙且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林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述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暂扣在莆田市公安局的被告人陈某甲涉案赌资人民币十五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雪野审 判 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宇鹰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第规定的“开设赌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