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雪莲与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299号吴雪莲,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吴雪莲与被执行人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退还购房款233986元,申请执行费14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于2015年7月22日自行给付3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自动向本院汇款35877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将上述款项358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自动向本院汇款78217元。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将上述款项78217元中的781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退给被执行人37元(多汇款部分)。被执行人已履行(2014)珲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吴雪莲与被执行人吉林绿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