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程远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212号罪犯王程远(又名王晓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程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至2031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程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程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程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多次受到扣分处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程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4次受到扣分处理,减刑时应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程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至2030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