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炳润、戚务申、阮雍娥、戚丽萍、戚丽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93号申请人陶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戚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阮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戚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戚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陶xx、戚xx、阮xx、戚XX、戚x分家析产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相对人戚xx以原泰安街14号、15号房产与拆迁人约定的拆迁安置的威海市环翠区某室的补偿利益及登记在相对人戚xx名下位于新威附路某室分家析产给申请人陶xx。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