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小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54号罪犯吴小兵,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6717.07元,己支付人民币10000元,尚欠余款76717.07。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小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七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达标分九点八分。二0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小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