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3民初28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张某某的舅舅。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商南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张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付某某,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小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何某某于2011年7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相恋。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0日生育女孩何某甲。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6年2月11日,被告不顾我和孩子生死,自己从摩托车上跳下来,直接将我和孩子连同摩托车一块摔倒在地,对我和孩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综上,我认为我们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家庭琐事被告常殴打我,致使尚未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辩称,1、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要求离婚证据不足;2、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离婚条件;3、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通过网络认识相恋,于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0日生育女孩何某甲,现就读于试马镇红庙村幼儿园。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外出务工,相互照应,相处和睦。之后被告何某某身体不佳,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正月,原告张某某独自外出,被告何某某情急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找回原告。2016年2月26日,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原告提交的商南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何某某提交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在卷佐证,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自由恋爱且育有女儿何某甲,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和睦相处,可见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张某某提供对付某甲、张某、田某某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结合本案双方当庭陈述,因上述证人均系原告亲属,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不予认定。综上,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乔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