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衍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衍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12号罪犯赵衍发(别名“赵衍法”),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5)薛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衍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09)枣刑执字第14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2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衍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衍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衍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衍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衍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