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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世博纸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世博纸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1203号原告杭州富阳世博纸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矫学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元娇(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康(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沛,经理。原告杭州富阳世博纸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富阳济南分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以下简称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富阳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元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富阳济南分公司诉称,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12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不同规格的白板纸,货物总价值为1824506元,被告方签收货物后,仅付款1552877.75元。销货单据中约定:纠纷解决由供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付款时间为当日付清,如果当日未付清,购方负担银行利息及每日5‰的滞纳金。期间,于2014年11月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过对账单,后被告又继续向原告购买白板纸。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总价值271628.25元。现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拖延,至今未还,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买卖合同欠款271628.2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以271628.25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违约金至欠款全额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杭州富阳济南分公司长期向被告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出售白板纸,自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12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1824506元的白板纸,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1552877.75元,尚欠271628.25元货款至今未给付。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富阳市世博纸业工贸有限公司(销货单代合同)第2条载明“付款时间:当日付清,如当日未付清购方负担银行利息及每日5‰滞纳金”。2014年1月23日的销货单上未有购货单位验收经办人签字,2014年10月25日的对账单上载明“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据我公司销售记录,截止到2014年10月25日,贵公司欠本公司开具发票的货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叁角正(¥419858.30元)。现发函予以询证,请予以确认。如有不符,请在回执联“数据不符,需加说明事项”详加指出。2014年11月7日,被告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盖章后传真发回,并未指出数据不符。2015年1月31日的销货单上未有购货单位验收经办人的签字,2015年1月31日,被告验收人董海峰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世博纸业48件×3000张×1194×787×300g白板纸济南市福利董海峰2015.1.31”。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货单代合同1宗、付款明细与承兑复印件1宗、购纸订单2份、对账单1份、收条1份、证明1份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意思真实,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提供货物后,被告有义务支付原告货款。原告提交的2014年1月23日的销货单,虽然没有被告验货人员的签字,但截止到2014年10月25日被告所欠货款,原、被告已经对账且被告未提异议,可以视为被告对该笔货款予以认可。2015年1月31日的销货单上,虽然没有被告验货人员的签字,但被告验货人专门出具收到条一张,证实收到该笔货物,故对该笔货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济南天桥福利印刷厂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71628.25元,对引起的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自收到货物当日即负有付款义务,原告按年利率24%自动调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以271628.2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世博纸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货款271628.25元。二、限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世博纸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违约金(以271628.25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富阳世博纸业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7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