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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271号罪犯孙晓东。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连刑初字第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1日,本院以(2014)徐刑执字第011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彭狱减建字第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晓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2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孙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晓东的刑期减去十一个月九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