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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志君与郎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君,郎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叶志君。被执行人郎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郎美华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郎美华有资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郎美华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本金160905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