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志君与郎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君,郎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叶志君。被执行人郎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郎美华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郎美华有资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郎美华在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本金160905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