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财有,李喜芹,XX飞,河南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杨文献,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李财有,经理。被执行人李财有。被执行人李喜芹。被执行人XX飞。被执行人河南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XX飞,经理。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