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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吕军与曹秀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曹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吕军,居民。被执行人曹秀山,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秀山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