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郝艳与段永顺、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艳,段永顺,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七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郝艳,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德启。被告段永顺。被告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五龙桥五龙公寓*楼。法定代表人尹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大洲,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郝艳与段永顺、中国人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00元,减半收取2,030.00元,由原告郝艳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坤人民陪审员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邱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