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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陈升龙、魏红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陈升龙,魏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负责人:肖卫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杰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升龙,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魏红良,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升龙、魏红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2月5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借款本金6139.8元及利息、滞纳金、诉讼费61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71.49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和一辆粤jqq126号海马牌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一致还款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因没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8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