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黎德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德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61号罪犯黎德标,男,汉族,高中文化,1984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德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三十三万零一百八十一元九角。被告人黎德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139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6)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中对黎德标的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黎德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0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黎德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2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黎德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9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黎德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黎德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黎德标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德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履行民事赔偿,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德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