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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杜伟犯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91号罪犯杜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南二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杜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杜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杜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伟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