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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8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合珍与杨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合珍,杨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8229号原告冯合珍,女,1970年7月5日出生。被告杨茂华,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原告冯合珍与被告杨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向原告冯合珍出具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冯合珍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冯合珍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合珍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