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8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合珍与杨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合珍,杨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8229号原告冯合珍,女,1970年7月5日出生。被告杨茂华,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原告冯合珍与被告杨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向原告冯合珍出具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冯合珍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冯合珍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合珍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