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振克、潘翠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邓振克,潘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邓振克。被执行人潘翠仙。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李某申请邓振克、潘翠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少民初字第3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邓振克、潘翠仙应支付申请人李某案款31593.05元,承担执行费373.9元。现已将执行款扣划至本院账户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