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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经济开发区嘉诚塑钢厂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前郭县国土资源局,前郭县经济开发区嘉诚塑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721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经济开发区嘉诚塑钢厂2015年12月21日,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前郭县鲜丰村建设用地1692.5平方米建设库房和办公室,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如下:“1、责令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692.5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692.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1692.5㎡×3元/㎡=5077.5元”。因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53”号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前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前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雷 丽审判员 沈凤民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