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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林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林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7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城东路东兴花苑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8400-X。代表人林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旺、冯晓芬,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凤,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寿宁县,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5元,减半收取47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丽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