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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万兴石英砂厂与吕凤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万兴石英砂厂,吕凤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403号原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万兴石英砂厂。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邓杰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万兴石英砂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谭明。被告:吕凤春,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江,公民身份号码:×××303X。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万兴石英砂厂诉被告吕凤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传辉人民陪审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刘三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