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北京西南联大社会科学研究所与重庆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南联大社会科学研究所,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出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第4325号原告北京西南联大社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龙岗路12号清缘里7号楼1817室,组织机构代码63360722-4。法定代表人孙正达,现任所长(离干)。委托代理人王平洲,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幢。法定代表人吴茂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潇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西南联大社会科学研究所与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幢,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幢。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