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冷传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传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308号原告冷传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北外环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传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传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传娥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冷传娥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