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建邺区荷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嘉园小区西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具有坦白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沈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屠钰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