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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与咸阳海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马海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咸阳海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马海民,杨桂玲,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住所地:咸阳市中华路华安三区。负责人李社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联望,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咸阳海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王车村。法定代表人马海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海民。被执行人杨桂玲。被执行人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栋7层709号。法定代表人景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偿还借款本金1170.55374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义务(陕西秦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1085.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咸阳海民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拍卖。竞买人马利娜以245.9088万元竞得该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民初字第00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