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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字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金海与攀枝花市富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海,攀枝花市富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字551号原告黄金海,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攀枝花市富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春天花园18-3-3号。法定代表人李在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乾根,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海诉被告攀枝花市富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海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黄金海承担。审判员  刘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