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莉与余军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余军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993号原告:张莉,女,1982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青铜峡市。被告:余军立,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承担。审判员 孙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