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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彦双、才红与被上诉人四平市仁兴照像冲印公司、吴晓光,第三人四平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合作局、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双,才红,四平市仁兴照像冲印公司,吴晓光,四平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合作局,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3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彦双,男,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才红,女,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市仁兴照像冲印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晓光,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第三人:四平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合作局。第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王彦双、才红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仁兴照像冲印公司、吴晓光,第三人四平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合作局、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本诉原告王彦双、才红与本诉被告四平市仁兴照像冲印公司、吴晓光,第三人四平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合作局、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间房屋面积确认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调整范畴,对此,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一审反诉原告吴晓光主张撤销王彦双的房屋产权证,体现的是司法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及一审法院对反诉原告方云章提出反诉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维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第一项;三、指令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诉。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