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0105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宁申请符绍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符绍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辽0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刘宁被执行人符绍堂申请执行人刘宁与被执行人符绍堂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皇民四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符绍堂存款人民币107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