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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278号之二十七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成海波、翟魏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海波,翟魏娜,魏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278号之二十七申请执行人成海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翟魏娜,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丽华,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成海波与翟魏娜、魏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丽华账号为15×××53的存款291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