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全清与张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清,张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635号原告王全清,男。被告张猛,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清诉被告张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清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王全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昝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