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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吴怀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