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吴怀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