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312号原告程某,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苗某,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原告程某诉被告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没有载明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