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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春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春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009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负责人李正芳,经理。被告李春阳,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隆化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李春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春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春阳户籍地为隆化县,但经常居住地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