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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彭兴康诉邓玉飞、彭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兴康,邓玉飞,彭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454号原告彭兴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邓玉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彭章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兴康诉被告邓玉飞、彭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兴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兴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兴康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永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