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焦所维与故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所维,故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122-1号申请执行人:焦所维。被执行人:故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住所地: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故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同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