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贵和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贵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贵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孝军,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作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泰安市贵和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和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汇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付昕明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