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董财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1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晟鸣,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财政,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卫青审 判 员 姜效禹人民陪审员 孙惠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