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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董财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1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晟鸣,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财政,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卫青审 判 员  姜效禹人民陪审员  孙惠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