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那文跃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文跃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刑初9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文跃,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侯审。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文跃犯失火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文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被告人那文跃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双顶子村九社水库北山烧荒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经吉林省永吉县林业局现场勘验,过火林地总面积12.8978公顷(核193.47市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1.7102公顷(核175.65市亩),苗圃地面积1.1876公顷(核17.81市亩)。被告人那文跃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那文跃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那文跃已将过火有林地及苗圃地上均重新栽种了树木。上述事实,被告人那文跃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详细信息、抓捕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气象灾害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证人那某某、蒲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文跃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能够在过火有林地及苗圃地上栽种树木,弥补火灾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文跃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鞠文尧代理审判员 仲艺杰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