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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安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某某,女,1983年6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段某某申请执行安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