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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什邡市万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万通物资有限公司,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万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雍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刘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法定代表人:黄康成,该公司负责人。什邡市万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多方筹款,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柱发审 判 员  颜 宏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