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世超、文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超,文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45107113-1。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世超,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文泽英,女,生于1952年12月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世超、文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陈世超、文泽英尚欠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20000元及利、罚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世超、文泽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文泽英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