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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顾永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38号罪犯顾永,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作出(2013)峄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民事赔偿41081元(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顾永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顾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5年1月28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顾永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永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