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汤启福、邱元淑与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启福,邱元淑,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4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汤启福。上诉人(一审原告):邱元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张家泽,董事长。上诉人汤启福、邱元淑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法民初字第04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上诉人汤启福、邱元淑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汤启福、邱元淑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启福、邱元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