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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师成与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师成,重庆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财保10号申请人熊师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山中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180-7。法定代表人谢家田。本院审理申请人熊师成与被申请人重庆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熊师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重庆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的账户310001872902490xxxx上的存款129万元、账户310001872902490xxxx上的存款22万元、账户310001872902490xxxx上的存款85万元、账户310001872902490xxxx上的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师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申请人熊师成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财产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重庆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的账户3310001872902490xxxx上的存款129万元、账户310001872902490xxxx上的存款22万元、账户310001872902490xxxx上的存款85万元、账户310001872902490xxxx上的存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发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