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张子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张子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341号原告张建立。委托代理人韩玲,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立与被告张子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赵淳峰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