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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张子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张子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341号原告张建立。委托代理人韩玲,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立与被告张子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赵淳峰人民陪审员  陈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