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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483号原告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胡跃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