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拴紧与被执行人锦州垚鑫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锦州垚鑫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锦州垚鑫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凌北产业园区新型冶金园。法定代表人宫万银,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垚鑫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3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